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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变“房款” 虚假买卖关系被法院驳回

扬子晚报  2018-01-04 14:07

[摘要]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仅凭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索取被告房屋拥有权。法院抽丝剥茧,识破原告障眼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实为借款提供的担保,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索要房屋的诉讼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尽管办案法官多次解释,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仅凭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索取被告房屋拥有权。法院抽丝剥茧,识破原告障眼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实为借款提供的担保,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索要房屋的诉讼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

本案中,原告手持一份2016年7月19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协议中详细约定了房屋转让价格、按揭贷款承担主体、交付时间、过户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但是“卖房人”杨某却称合同是真、卖房为假。为了证实自己所讲的内容,杨某出示了相关借条、收条。原来杨某平时喜欢赌钱。没多久,杨某就将自己拥有的钱输的一干二净。为了翻本,他先后五次向原告陈某借款,同时应陈某的要求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间的借贷的案件当中,如果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法院应该要进行相应的法律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的借贷的形式起诉。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尽管办案法官多次解释,但原告陈某依旧固执己见,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金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并且被告于当日出具一张2万元的收条,但是在此之后,被告五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庭审中也陈述是以借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此种方式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在本院进行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中出现了许多虚假的买卖关系,出借人为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在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后,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是房屋买卖合同,以作担保。虽然出借人号称这仅仅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但这中间其实存在诸多风险。其实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时候,如果确实要以房屋进行担保,可以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那么出借人和借款人各自的权利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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