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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八方面细化相关征收政策 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新华  2017-12-28 10:06

[摘要]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加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针对外界关注的交通运输过桥过路费抵扣问题,两部门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

营改增改革中,租赁不动产、运营资管产品、流转农业生产用地、社团缴纳会费如何抵扣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文,从八方面细化相关征收政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加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增加值税?两部门明确了多项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如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按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以2017年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针对外界关注的交通运输过桥过路费抵扣问题,两部门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加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加值税电子普通凭证上注明的增加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加值税电子普通凭证,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凭证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加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加值税。通知明确,此前已征的增加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加值税,或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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